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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黄某3、黄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被告黄某3、第三人黄某4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继承母亲罗瑞珍坐落于百色市右江区共和街后面院落拆迁补偿款[广东省东莞市南江区人民法院,195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邓某、第三人邓某3、邓某4、邓某2、邓某3、邓某4共同共有百色市右江区共和街牌G号院2-10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伍拾玖点差额。
被告邓某3、邓某2、邓某3辩称,答辩人邓某4、邓某5、邓某2、邓某3、邓某4已放弃邓某1、邓某2、邓某3、邓某4各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事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3年10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6年08年10月16日生育儿子刘某,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6年08月16日生育儿子刘某。
在共同生活中,因经常外出工作,双方经常发生矛盾。
2010年2月,答辩人至上海与被答辩人分居生活,并一起出庭打官司,但原告不同意离婚。
之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父母、弟把家里的旧房子给了,让答辩人把原来的家一并迁走。
最近这两年,答辩人没有回娘家。
20年,答辩人在外又租房居住。
201年,答辩人患病在外地,双方无共同的生活。
后答辩人多次到原告娘家要求回家,因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并且双方已经分居,费用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不存在原告一人一半的情况。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实体明确,实体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赔偿请求均未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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