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3. 相关阅读:我想变更离婚协议书怎么缠 4. 被告辩称 5. 本院查明 离婚男的说要赔偿精神损失可以吗?离婚时无过...
离婚男的说要赔偿精神损失可以吗?离婚时无过错方说要赔偿精神损失可以吗?是可以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对离婚有过错方都会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李某、李某的真实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双方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原告支付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18万元。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姚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婚后,双方在各自老家购置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号×幢西门×层×号房屋一套。
2015年,原告生母(周某1之子)不幸去世。
后,原告曾于2018年1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同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不回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另查明,20年4月28日,被告因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1、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2、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于2017年7月28日晚上,被告喝酒回来,叫人出庭作证,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18年7月29日生育一女名秦某乙,2015年7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为甲。
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
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月1日均由被告承担。
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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