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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内财产分割(事实婚姻财产分割怎么解决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2:31:11 浏览量:18

1. 被告辩称 2. 本院查明 3. 本院认为 事实婚姻财产分割怎么解决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以对方名字提出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对方为合法的夫妻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事实婚姻财产分割怎么解决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以对方名字提出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对方为合法的夫妻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之规定,原、被告于204年1月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同年8月8日补办了结婚证,属于夫妻事实婚姻关系。

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1结婚时间为×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张某3,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谢某2。

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务事经常生气,被告在原告工资方面不够,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

2017年5月19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谢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元,直至大学毕业为止。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谢某2辩称,其愿意配合原告办理离婚,但不同意离婚。

小孩谢某2在读书的学费及医疗费的承担上,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

考虑到小孩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原告在离婚前为了让小孩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学校的开支一般是由原告来承担的,而被告根本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6年相识恋爱,于207年同居生活,2010年1月17日生育一女刘某3。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但自2016年春节过后被告离家出走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冷战。

期间被告也未照顾原告,也未出过什么钱。

被告对原告及生子是否更加关心,被告甚至对原告亲口承认,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

2017年5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2018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可见,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18年3月起,双方缺乏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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