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的成立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
关于婚姻关系的成立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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