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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后购房政策(成都离婚后在购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21:55:19 浏览量:38

成都离婚后在购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律师在线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在成都购房条件成都买房资格与是否离婚没有关系,具体资格认定规则如下。 A类: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B类:高新南部园区C类:高新西部园区、锦江...

成都离婚后在购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律师在线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在成都购房条件成都买房资格与是否离婚没有关系,具体资格认定规则如下。

A类: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B类:高新南部园区C类: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D类: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有关的县人民政府、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江堰市、自治县,均以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单方面培养还是单方面培养,在抚养子女时都应考虑这些情况,不看孩子是否可以。

只要孩子在脯乳花还小,不管是不是女方,不论外部的压力,都有可能会判给女方。

同时,要是女方有重大过错的话,可能会判给男方。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当然前面所说的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是指正常情况下的同居关系,当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其他异性同居时,就属于特殊的同居关系了。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双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话,法院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

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

二、如何变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相应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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