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2. 相关法规 去民政离婚条件是什么?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如果能协商一致,按照协商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一、协...
去民政离婚条件是什么?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如果能协商一致,按照协商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满30天的夫妻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发放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离婚证。
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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