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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4、刘某3、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5民初9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刘某1的委托代理人孙晓丽、被上诉人刘某3、被上诉人刘某4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君毅、刘光、刘若凡,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5民初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刘某1的委托代理人张君毅,被上诉人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刘某1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刘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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