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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工作是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4:47:34 浏览量:28

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工作是需要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内容来作出审查,异议成立的,就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的话,就是需要裁定驳回,这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


  一、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工作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工作是需要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内容来作出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2、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1、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2、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时间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1、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2、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形式

  1、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3、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审查

  1、提出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2、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3、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

  4、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5、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关于管辖权方面的一些问题,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的意见,那么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的话,完全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书,然后由具体的人民法院对其内容来进行一定的审查。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裁定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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