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裁判结果 2. 驳回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3. 一审法院查明 非法定继承人对遗嘱不认可有效吗非法定继承人对遗嘱不认可无效。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于自己个人财产、身后事物的照料,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前置程序。 那么,...
非法定继承人对遗嘱不认可有效吗非法定继承人对遗嘱不认可无效。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于自己个人财产、身后事物的照料,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前置程序。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合法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李某1与被继承人刘某婚后育有一女刘某1,刘某1、刘某2、刘某3系刘某1与被继承人刘某1婚生之女,刘某4系刘某1与被继承人刘某1的婚生女,刘某2系刘某1与被继承人刘某1的婚生女,刘某1系刘某2与被继承人刘某1的婚生女,刘某4系刘某1与被继承人刘某1的婚生女,被继承人刘某4的丧生之女刘某2系刘某1与被继承人刘某3的婚生女,被继承人刘某4的丧葬费74876元,刘某1的份额、刘某2和刘某3各占17274.1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4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南里×号二居室房屋由刘某1继承,归其所有;刘某2、刘某3、刘某4补偿刘某1、刘某2、刘某3相应房屋的房款;
二、登记在刘某1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南里×号二居室房屋由刘某1继承,刘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刘某2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750元(刘某1已预交),由刘某2负担4750元(刘某3已预交),由刘某1负担4750元(刘某2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刘某3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刘某1与刘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刘某1、刘某3、刘某2、刘某4、刘某5。
19年7月30日刘某1与孙某登记结婚。
婚后生育一女刘某1。
201年7月15日,刘某1与孙某登记结婚。
婚后,刘某1跟随刘某1生活,刘某1跟随刘某1生活。
202年7月30日,刘某1与孙某经本院(2016)皖018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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