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某1与郝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津01民终1382号 ...
【文书来源】
原告刘某1与被告郝某、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昊、赵耀,第三人刘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英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郝某、刘某2、刘某3、刘某4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继承人刘某3的银行存款按25%、40%分配,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刘某4与被继承人刘某1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刘某1、刘某3、刘某2、刘某4。
刘某3于2016年3月10日去世,刘某4于2017年1月23日去世。
被继承人刘某4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刘某4与被继承人刘某1生前未留有遗嘱。
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屋(建筑面积51平方米)登记在刘某4名下。
现上述房产未作处理,刘某1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上述遗产。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均表示同意放弃继承涉案的60%。
刘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北京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某号房屋由刘某1继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刘某4与被继承人刘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刘某2,×年×月×日生育长女刘某3,×年×月×日生育次女刘某4。
被继承人刘某4的丧葬事宜由原告刘某1自行办理。
2018年7月8日,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村×号院后院的产权人于2018年7月14日以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以原诉状记载房屋变更、原登记在怀化市庙城镇×村×号院落及二原告、被告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1、刘某2、被告蔡某、刘某3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伟、被告刘某3、蔡某4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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