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能否直接取得物权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案例一中,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即真实存在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女方在离婚后不久,户口还是被...
离婚协议能否直接取得物权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案例一中,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即真实存在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女方在离婚后不久,户口还是被划分出去,仍然是双方磨合,但是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否则法院都不会受理的。
而法院对男方的离婚请求,并不必然判决离婚。
也就说,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因此,男方即使是出轨,法律上也不必然插足他人的家庭暴力,这也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但是,如果男方有过错,则有过错一方不能提出离婚。
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出轨行为,而是配偶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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