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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上诉人袁某1、袁某2因与被上诉人袁某3、袁某4、袁某6、袁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民初8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13号2层2号的房屋归上诉人袁某1所有;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袁某3、袁某4、袁某6、袁某5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由符某、袁某1、袁某2、袁某3共同所有,由于双方父母均已去世,房屋作为兄弟三人居住,兄弟三人在被继承人袁鸿山房屋拆迁前未立遗嘱,被上诉人袁某3、袁某4、袁某6、袁某5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袁某3、袁某2、袁某4、袁某6、袁某5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在认定涉案房屋属于遗产范围的前,判决该房屋归孙某1所有为宜,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诉人袁某3、袁某4、袁某6、袁某2、袁某5所有。
上诉人袁某1、袁某2、袁某3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袁某3、袁某4、袁某6、袁某5共同共有的位于西昌市玉华区×街道办事处×院×号楼×室、×园×号楼×室、×园×室、×号楼×室的四分之一,归上诉人袁某2所有;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袁某3、袁某4、袁某1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中,被继承人袁鸿山、季玉华夫妇生前均未立遗嘱,201年12月24日袁某3、袁某4、袁某6、袁某2对袁某4的遗嘱表示认同,201年12月12日袁某4去世。
一审中,相关当事人均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异议为:第一,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袁某6、袁某5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陆琴、袁松明、袁某4、袁某1、袁某2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袁松明在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13号2层2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袁鸿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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