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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柴某1,女,195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2,同原告李某,被继承人柴某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5,同原告李某、柴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翠华街9号院6号楼2-201室房屋进行遗产分割;2.诉讼费用由柴某2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提交的《北京市西城区翠华街×房屋权属查询证明》以及天津市西沽镇南昌府路X弄X号X室房屋系被继承人柴某4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对该房屋享有50%的产权。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柴某2有感情已故,庭审中李某不同意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柴某1、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王某、丁某、王某、李世荣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继承父亲柴某3生前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27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李某1。
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被告有酗酒的恶习,在家中被打,2017年9月5日因琐事殴打原告2,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李某辩称,1.双方感情一直不好,不同意离婚;2.女儿由李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3.均每月享有探视权;4.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不协助;5.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对原告家庭不负责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李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感情没有破裂,我也没经常打骂过,就是小争吵。
孩子们都同意离婚,我俩都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也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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