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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原告王先生与其他四家单位(王某1与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21:02:12 浏览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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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与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武汉市浦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浦民一初字第14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6-14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德华、被告王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毓培、被告王某3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王均泰名下本市黄浦区永年路X弄X号X室房屋由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2、判令被继承人王均泰名下本市黄浦区永年路X弄X号X室房屋由原告王某1继承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王均泰和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的父亲王均泰和原、被告的母亲辜某、被告王某2、王某3系王均泰和王均泰和钟毓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婚生子王均泰和钟毓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均泰。

王均泰从2018年1月5日去世,许某出具书面声明放弃对本案所涉房屋及附属物的继承。

本院于2018年1月2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萍、被告王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毓培、被告王某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4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对许文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市×区×(×)房屋份额中的20%份额归原告所有;2、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对许文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市×区×(×)×楼×单元×号房屋价款10956元;3、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对许文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市×区×院×楼×号房屋价款10956元;4、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对许文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市×区×房产(房产证号:武某房权证市房字第×号)的房屋及附属储藏室归原告所有;5、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5万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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