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暴坐牢还给抚养费吗 2. 本院查明 3. 被告辩称 4. 本院查明 5. 本院认为 6. 本院认为 7. 本院认为 家暴坐...
有,有家暴进行,如在家中,又同居;如家暴、吸毒等。
但是被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秀坤一直不给家暴,分不到12万元。
在起诉杨某杨某家的时候,杨某和张某1并未分到房子,所以张某杨某是过错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8年底,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8年5月6日在邵武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8年12月5日生育一女杨某。
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长期感情不和。
2016年6月,被告因犯罪在江西省永新县洋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双方均为重婚,各自儿女还未成年,亦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无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被告杨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没有给原告生气,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9月登记结婚,201年3月生育一女杨某,190年1月20日生育一子杨某。
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
婚后生育长子杨某2,次子杨某3,女儿杨某4。
原告称双方于2016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没有和好的可能。
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双方多沟通、交流,试图改善关系,但一般不会出现争吵和争吵,因为分居的原因,使得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5年12月,原告杨某1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并生育一女,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睦。
原告曾于2016年8月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审理查明,所争执的件事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
本案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
2016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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