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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案件((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3:26:53 浏览量:87

1. 民法典 2. 对于彩礼的定义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皖02民终294号】,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与潘某签订离婚协议是为了适应当时婚姻关系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双方产生离婚的问题。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皖02民终294号】,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与潘某签订离婚协议是为了适应当时婚姻关系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双方产生离婚的问题。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对于彩礼的定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地位平等的权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地位平等的权利。

  1.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养父母子女之间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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