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被告辩称 3. 本院查明 4. 本院认为 5. 裁判结果 断绝母女关系抚养费是多少[案情]:原、被告系夫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李某2。 ...
断绝母女关系抚养费是多少[案情]:原、被告系夫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李某2。
191年3月26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3,×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双方无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复印件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7年9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起诉,且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共同财产楼市某小区有10.46平方米,楼市某小区有105.43平方米,每平方米为10元。
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但自2016年9月19日到法院,法院的判决已经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均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婚姻家庭。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在2015年12月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
自己在2016年6月16日又提起离婚诉讼,现原告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提起离婚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2。
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
2018年7月27日,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经相关部门调解,原告仍然与被告生活在一起。
另查明,1、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符合证据的形式和特征,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符合证据的形式和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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