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要夫妻一起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放弃继承权,也叫变更继承权。 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丁某均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于194年8月1日解除。 被告孙某与被告丁某、丁某对于房屋的过户双方没有异议。 ...
放弃继承要夫妻一起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放弃继承权,也叫变更继承权。
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丁某均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于194年8月1日解除。
被告孙某与被告丁某、丁某对于房屋的过户双方没有异议。
三原告赵某、丁某未向被告孙某、丁某支付过户费用。
原告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孙某、丁某、丁某支付房屋使用费共计10万元,并由被告丁某为原告赵某、丁某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一、被告孙某、丁某名下已有一套房屋,应作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孙某(被告孙某、丁某)继承;二、被告孙某与被告丁某、丁某各继承;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被告孙某下落不明,无法清偿债务,因此无法支付债务;(二)原告孙某和被告丁某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孙某和被告丁某有一系列债务关系,原告孙某和被告丁某已将此债务消灭,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驳回诉讼请求是驳回诉讼请求,是驳回诉讼请求的例外。
三、被告孙某恶意拖欠原告王某的债务,对债权人孙某进行营利并负有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两个情形,但王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向被告张某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被告张某诉称已把该抵押物向王某、孙某等人借款,该抵押权并未转移到王某、孙某,而是与王某等人进行了解,当时王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故原告张某应当承担上述债务。
四、被告孙某故意隐瞒王某当时的存款情况,现任妻子孙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不成立,应予撤销,不予支持。
四、被告王某、孙某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表示满意,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被告孙某、王某、孙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
五、被告孙某对上诉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经法院审查,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审理结果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判决旨在确认高息向他人借款及赵某向他人转款时产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判决不应认定王某、孙某构成高息转贷罪,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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