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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邹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斌、被告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离婚;2.婚生女孩邹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元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5日生育一女孩邹某2,现随被告生活。
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关系一度稳定,并于2016年9月2日生育女儿潘某2,现随被告生活。
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2017年12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作出(2017)豫038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肖某曾争取和好但未果。
现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
本案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睦。
且被告沉迷于赌博,对家庭对生活不负责,对家庭对孩子不关心,反而漠视原告的生活习惯,以“有口粮田”论,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未进行法庭举证。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杨某2于2015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本人胡某3,现年62岁,自愿结婚,同年6月26日生育一女杨某1,现年6岁。
一审中,原告欧X申请证人杨某1、杨某2、杨某3的证言,证明杨某3家庭琐事的事实,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被继承人杨怀福(姓名:×)的长子杨怀福(姓名:×)的子女419(含:×)、×区×路×号×幢×门×层×号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杨某3应否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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