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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有没有寻衅滋事罪主体的资格?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5:00:51 浏览量:37

是没有的。通常来说作为寻衅滋事罪主体的应该是具备完全刑事能力且年龄达到标准的自然人,而不能是企业单位。寻衅滋事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给予的严厉处罚。


  一、企业单位有没有寻衅滋事罪主体的资格?

  是没有的。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寻衅滋事的处罚内容是什么?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是一种形势非常不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和负面的影响,也会对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刑法》中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决定是十分严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对处罚决定严格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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