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
1、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指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
2、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非法债务与非法催收行为的认定
催收非法债务罪保护的法益为正常的财产交易秩序,故应以债务及催收行为是否破坏这一交易秩序作为评价标准,如:基于嫖娼、赌博等不法原因给付所产生的债务。高利贷产生的债务应该视放贷利率高低而决定,当利率低于民法中规定的标准时,因其未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正常的财产交易,不能评价为非法债务。
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双方打赌形成的债务则应排除在本罪规定的非法债务之外,上述两种情形下的债务属于正常财产交易秩序下的灰色监管地带,法律既不明确反对也不鼓励,故刑法应保持谦抑性。
(二)暴力、软暴力行为的认定
由于本罪保护的法益属于公共秩序的维度,对于暴力行为的认定,其程度应当是尚不足以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效果,被害人依然有作出是否给付钱财的意思自由。如果催收人暴力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则应评价为财产罪的暴力手段。对于软暴力的认定,当催收人实施滋扰、跟踪等行为时,也应达到足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催收非法债务是目的犯,这是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的区别。如果是基于逞强好胜、好勇斗狠、低级趣味等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同时兼有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则与寻衅滋事竞合,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是合法债务,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或软暴力行为。
刑法法条规定了三类催收非法债务的方式,即:一、暴力、胁迫;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刑法法条把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列举了三项,并没有规定“等”字,一是限制了催收非法债务的方式,不包括合法的方式和其他不具有人身、财产威胁的方式,比如起诉、报案等。二是在认定情节的程度上有所区别。从情节上分析,三类催收方式行为社会危害性逐步降低,故从行为量化分析,入罪考量因素适当增加。
(三)催收的必须是非法债务。
非法债务是指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不仅指金钱之债,也包括其他财产等民法意义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其对象本身可能是合法的,如金钱、财物,也可能对象本身是非法的,如违禁物品。
催收的债务,法律条文中表述的是以高利放贷行为为典型产生的非法债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仅仅是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只要是违法违规产生的债务,均属于非法债务。常见的有因吸毒、赌博、嫖娼、强迫等违法行为欠下的债务,这些债务违反了相关法规和公序良俗,属于非法债务,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对象。
(四)催收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欠非法债务未还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赌博、高利放贷行为比较多。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对危害性较小的催收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犯罪,即便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行为特征,但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也不构成此罪。
目前对于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情节严重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还需要等待司法部门对此作出详细的解释。
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催收非法债务罪量刑标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罪名文字版: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影响判刑】【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影响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三、催收非法债务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需根据具体案情来定。实践中,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催收非法债务罪庭审阶段
(一) 【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当事人的权利】【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当事人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当事人的义务】【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介入的必要性】律师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与流程,律师知道如何处理和应对各方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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