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律师在线网专业罪名库

收录:488 个罪名

专业律师审阅 结构化清晰展示

  • 罪名首页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概念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 构成要件

    一、主体

    主体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行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

    二、主观方面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三、客体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客观方面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 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严重情节。如果情节严重,应依法认定为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而对于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则不以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对于不构成招收公务员的徇私舞弊 犯罪的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第八十六的规定,对主要的或者直接负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不构成招 收学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因此,区分罪与非罪 的界限在于是否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认定

    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 行)》加以确定。高检院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三十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档案、考试 成绩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或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 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的。据此规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 立案标准

    本罪一般受理立案侦查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此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是指哪些?

    本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是指: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41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法律意见

    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与流程,律师知道如何处理和应对各方的询问。


  • 辩护词

    暂无数据
  • 案例
    暂无数据

快速查找律师

搜索

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0/400